审理经过
本院二○一五年六月二日对原告张*甲与被告任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临少民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文书中“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去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邱*、李*与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位*、付*与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马*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015)阳少民初字第77号宋*与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阳少民初字第75号孙*与陈*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布*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