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任某甲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二○一五年六月二日对原告张*甲与被告任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临少民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文书中“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去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