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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4月8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开庭传票已向原告送达,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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