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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被告武*,女,1972年7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武*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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