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杜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范**与胡*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田*与被告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某与董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林*与段*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蒋*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