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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