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诉被告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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