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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徐*。原被告通过诉讼程序已离婚。2013年2月1日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冠民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双方每年轮换抚养徐*,从2013年2月份到2014年1月份先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的15日支付当月的抚养费1,000元。到期后多次催要被告拒付。2014年5月30日,原告申请法院给予强制执行,被告仍是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故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孩子徐*由原告一人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徐*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徐*。2013年2月1日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冠民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原、被告自愿离婚双方每年轮换抚养徐*,从2013年2月份到2014年1月份先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的15日支付当月的抚养费1,000元。原告抚养孩子期间,被告未支付孩子抚养费。2014年5月30日,原告申请法院给予强制执行,被告仍是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现被告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3)冠民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送达笔录、庭审笔录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诉讼程序于2013年2月1日协议离婚。本院作出(2013)冠民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双方每年轮换抚养孩子徐*,先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原、被告应按调解书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在原告抚养孩子期间,被告未支付孩子抚养费,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被告仍是拒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现被告下落不明,被告无法履行每年轮换抚养孩子的义务,原告要求由双方每年轮换抚养孩子,变更为由原告一人抚养孩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本院予以支持。孩子由原告抚养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数额参照山东省2014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以被抚养人为农民的生活费7,393元的一半3,696.5元计算。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被告婚生女孩徐*甲由原告王*抚养;由被告徐*支付抚养费,自2015年始,被告于每年的1月31日前支付当年的孩子抚养费3,696.5元,至女孩徐*甲年满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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