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某某与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与被*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于2015年4月27日到东明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的内容包括婚生子申某甲归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原告可以探视孩子。2015年5月4日,原告去看孩子时,提前给被告打电话,被告没有同意,原告直接去家里看孩子,被告到家后和我争夺孩子,孩子因受到惊吓哭闹,原告报警才得到制止。特具状起诉,要求抚养婚生子申某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于2015年4月27日到东明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的内容包括婚生子申某甲归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原告可以探视孩子。但双方离婚后,原告不按照双方的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不顾被告工作繁忙与否,三天两头的去看孩子,每当原告看过孩子,孩子都要大哭一场,非常不利于孩子的生活、成长。原告虽然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但根本没有提出任何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依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故要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终止原告对孩子的探视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某与被*某某婚后于2013年1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申*甲。2015年4月27日,原、被告在东明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申*甲由被*某某抚养,原告徐某某不支付抚养费,但可以探视孩子。原、被告离婚后,申*甲跟随其父申*某及其祖母王*生活。2015年5月4日,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说要看孩子,被告没有同意,原告便来到被告家中看望孩子,并把孩子带到广场上玩,被告从县城回到村里后将孩子带回家中,原告随后报警。现原告徐某某具状起诉,要求抚养婚生子申*甲。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照片等证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5年4月27日,原告徐某某与被*某某在东明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原、被告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的行为属于合法有效的行为,双方应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双方约定婚生子申*甲由被*某某抚养,原告徐某某不支付抚养费,可以探视孩子,故婚生子申*甲应按照约定由被*某某抚养。原、被告离婚后,申*甲跟随被*某某生活,改变申*甲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被*某某在外打工时,申*甲随其祖母王*生活,现被*某某不放弃子女抚养,被*某某的母亲王*要求并有能力帮助被*某某照顾申*甲。原告徐某某要求变更申*甲的抚养关系,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故对原告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第4条、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菏泽*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