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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与朱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本院审判员程*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某委托代理人于春兰与被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戴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戴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11年7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6月27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原、被告婚生子戴某甲由被告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原告家住城里,大学文化、独生子、有住房、有稳定的收入;家离医院和学校较近;原告父母均有稳定收入,且愿意帮助原告抚养孩子。被告家住农村,没有住房、没有工作、没有一技之长,不能为孩子提供学习和生活的良好环境;继续由被告抚养孩子,将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为了维护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判令婚生子戴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朱某某辩称,原、被告于2014年6月27日经内蒙*法院调解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约定婚生子戴某甲由被告抚养。该协议是原、被告真实意识表示,并经人民法院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当遵守。孩子自出生后一直随被告生活,现在距离婚近一年的时间里,原告没有给孩子打过一个电话、发过一个短信,对孩子没有一声问候,更没有给孩子买过一件衣服、支付过一分钱的抚养费,原告完全没有尽到一位父亲的责任和义务。原告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且正在刑期执行期间。原告的心理、情绪等均表现异常,孩子由其抚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十分不利,不同意由原告抚养婚生子戴某甲。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戴*某与被告朱某某2011年7月1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10日原告戴*某向内蒙古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案于2014年6月27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原、被告婚生子戴*甲由被告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2014年7月12日,原告戴*某的母亲于春兰到被告朱某某娘家见到孙子戴*甲,发现戴*甲发烧。当天被告朱某某及其家人与于春兰一起去焦元卫生院给戴*甲看病。看完病准备回家时,于春兰抱着戴*甲上了原告戴*某驾驶的蒙DDF822号长城牌越野车,被告朱某某见状急忙跑过去拉住左后车门,原告戴*某强行开车,被告朱某某被拖拉百余米,被坐在车内的戴*某父亲戴*掰开手甩在路边。致被告朱某某全身多处擦伤,经鉴定系轻伤一级。为此,2015年1月15日,原告戴*某被东*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7月13日至7月20日,戴*甲因急性肠胃炎在内蒙*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12月29日,原告父母在东*法院把戴*甲交还给被告朱某某,并就被告朱某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达成了赔偿协议。上述事实,由原告方提供的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14)宁*初字第02521号民事调解书、戴*甲的病历和诊断书及被告方提供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刑二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等在卷予以佐证。现原告戴*某由其母亲于春兰代理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戴晨宇的抚养关系,由被告朱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原告为此提供了戴*甲照片及于春兰与被告朱某某的对话录音一份。被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录音只能证明原、被告离婚的原因,双方离婚是原告母亲逼迫造成。不能证明原、被告离婚后孩子的生活情况。照片是孩子的生活照片,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儿子无论与谁共同生活,仍是双方的子女。原、被告在调解离婚时,双方经过考虑自愿作出了儿子随被告共同生活的选择,事实上儿子也一直与被告共同生活至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u0026ldquo;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u0026rdquo;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的实际情况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存在上述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随意改变儿子的抚养关系,对尚在年幼的儿子生活不利。故原告要求变更儿子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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