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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