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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与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寇*诉被告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寇*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告陈*的户籍于2014年2月27日自郑州市金水区迁至福建省福清市,且不在郑州市金水区居住。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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