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预登记受理原告高*诉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由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由审判员申同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高*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明凯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段某某与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某某与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与王**、刘*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焦东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牛**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某与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