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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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