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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