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温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张**与焦东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牛**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某与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牛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乔**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某某与郝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