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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