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