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诉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庞*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庞*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庞*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牛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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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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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某与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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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敬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某某诉黄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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