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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庞*诉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诉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庞*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庞*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庞*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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