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诉被告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李**与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庞*诉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某某与董**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柳某某与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甲诉被告魏*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某某与敬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