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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毕*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毕*与原告之子杨*于20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20XX年XX月XX日生一男孩杨某某,杨*于2008年农历12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告毕*于201I年4月8日改嫁他人,杨某某跟随被告生活至今。

另查明:被告毕*是二级u0026times;u0026times;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改嫁后有较为稳定的经济来源,其子杨某某表示愿意与其共同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父母死亡、丧失监护能力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能变更监护人。被告虽然是u0026times;u0026times;人,但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告现有较为稳定的经济来源,有抚养其子的条件和能力,并且经过征求被抚养人杨某某的意见,杨某某愿意与其母共同生活。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从有利于被抚养人身心u0026times;u0026times;和保障被抚养人合法权益出发,原告关于变更其孙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变更其孙杨某某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承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原审原告赵*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毕*常年患有u0026times;u0026times;,我孙子杨某某不能同有u0026times;u0026times;的人共同生活,会影响我孙子的u0026times;u0026times;成长,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杨某某的抚养权归赵*。

被上诉人毕*未参加开庭审理,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举证期限内,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法律规定的其他近亲属或者组织才可担任监护人。本案中,被上诉人毕*是二级u0026times;u0026times;人,但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其改嫁后有较为稳定的经济来源,完全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其子杨某某也表示愿意与其共同生活。故原审判决从有利于子女身心u0026times;u0026times;,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未支持上诉人赵*请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赵*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赵*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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