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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涂**与被上诉人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涂*与被上诉人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四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涂*及其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马某某(原名赵*)于1999年2月1日出生,系原、被告的非婚生子。*某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治疗。*某某由原告涂文艳带领抚养至今,被告赵*每月支付马某某的抚养费200元。*某某书写“申请”一份,载明:“……,所以不得已向法官大人申请将我的抚养权交于我的父亲赵*,望法官大人能接受我的请求。”

另查明,2014年8月21日,被告赵*因涉嫌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29日,被告赵*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获得子女监护权的一方应当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未获得监护权的一方应协助对方对子女进行抚养照顾,有探视子女的权利。马某某自出生就由原告涂*艳抚养至今,其与原告涂*艳的感情深厚。马某某与被告人赵*较为陌生。现被告赵*已经另组成家庭,生育子女,而原告涂*艳尚无其他子女。另外,被告赵*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其亦不适用抚养未成年子女。因此,马某某由原告涂*艳继续抚养较为适宜,为此驳回原告涂*艳的诉讼请求。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涂*艳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赵*承担。

上诉人诉称

一审宣判后,涂文艳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马某某(原名赵*)自出生起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近年又被诊断为严重的精神分裂症,上诉人长达十六年的抚养已经付出了极大的心血,且为此负债累累。现上诉人生活压力大、无固定收入也无固定居住地,且已患上抑郁症,已无法照顾马某某的生活起居。被上诉人拥有多套房产和车辆,居住城市生活,工资收入丰厚,应直接抚养孩子为宜。不能因其已经成家作为不抚养孩子的理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2014)涧民四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或依法改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赵*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赵*辩称:马某某已经送于他人抚养,成立收养关系,在法律上已是他人的子女。马某某与涂*艳感情比较深,而与答辩人比较陌生,由涂*艳抚养马某某更有利于马某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与涂*艳发生关系时才16岁,而涂*艳已21岁,答辩人根本不懂得会有什么后果,而涂*艳已是成年人,应当知道生下孩子所有面临的后果,但涂*艳背着答辩人生下马某某,造成如今的纠纷。答辩人直到2008年才知道与涂*艳还有个孩子。涂*艳经济条件富裕,完全有能力抚养马某某,而且能为马某某提供优越的生活,学习、医疗条件,由其抚养更有利于马某某身体疾病的治疗和学习进步。而答辩人原在耐火厂上班,因上诉人长期找厂领导无理取闹,导致我无法正常上班,现被解除了劳动关系,处于失业状态,经济比较困难,全靠父母接济生活。上诉人身体健康,不存在不适合抚养马某某的疾病。涂*艳所提供的医院证明书内容不真实。如果由答辩人抚养马某某,因*某某患有精神病,答辩人的女儿只有4岁,对答辩人目前的家庭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答辩人一直按照法院的判决书履行自己的义务,从未间断过支付抚养费,也并非象上诉人所说没有去看过孩子。答辩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瀍*分局取保候审,自由受到限制,面临刑事处罚。在参与非法集资过程中欠亲朋好友外债几十万元,到处躲债,无固定住所。综上,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某某自出生时起就由母亲涂*艳抚养至今,其与涂*艳感情较深,而与父亲赵*较为陌生。现父亲赵*另组家庭,并生育有子女。赵*因涉嫌刑事犯罪,现在取保候审期间,亦不适合抚养未成年子女。而涂*艳至今尚无其他子女,马某某又一直随其生活。因此,马某某由涂*艳继续抚养较适宜。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马某某由涂*艳抚养并无不当。上诉人涂*艳上诉称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马某某由被上诉人赵*抚养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涂文艳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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