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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某甲与上诉人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2015)瀍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某甲、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2005年X月X日生育女儿赵*。2012年7月6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赵*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赵*抚养费500元。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原告生育一子冯某乙。原、被告离婚后仍在一起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婚生女儿赵*、儿*由原告抚养;2、被告每月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2600元;3、两个孩子上初中、高中、大学费用被告负担一半。

另查明:被告赵*甲月收入XXXX元。庭审后,原告提供赵*乙书面说明一份,显示赵*乙愿随其母亲冯*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女赵*已年满10周岁,其书面表示愿随原告生活,予以确认。因冯*乙年幼,且自出生至今一直随着原告生活,故冯*乙仍由原告抚养。关于抚养费要求过高,酌定被告每月支付赵*、冯*乙抚养费15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负担赵*、冯*乙上初中、高中、大学费用的一半,因该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在此暂不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赵*、冯*乙由原告冯*甲抚养,被告赵*甲自2015年8月起每月支付赵*、冯*乙抚养费1500元至赵*、冯*乙独立生活时止;

二、驳回原告冯*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赵*负担。

上诉人诉称

原审原告冯*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查明:赵*每月收入6549.17元。但判决时没有让其支付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而是错误地酌定被上诉人每月支付赵*、冯*抚养费1500元。1500元只够儿子的托费,女儿上午托班、实习班就无钱支付。因要照顾两个孩子,原告只能打点零工为生,物价又这么高,被告人工资年年涨,抚养费也应该随着逐渐增加,请求改判被上诉人赵*每月支付赵*、冯*抚养费2600元;判令两个孩子上初中、高中、大学费用被告负担一半;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赵*负担。

原审被告赵*甲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瀍*法院认定上诉人每月收入XXXX元不符合事实,上诉人每月工资实际发到个人手中是XXXX元左右,有工资单为证。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后至今仍一起生活,被上诉人在家带孩子料理生活,家庭开支全由上诉人支出,现一审法院将两个子女全判给无经济收入的被上诉人抚养完全不妥,剥夺了上诉人的抚养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5)瀍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两个子女各抚养一个,互不承担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冯*与赵*之女赵*已年满10周岁,其明确表示愿随母亲冯*一起生活,应予以支持。而次子冯*年幼,且自出生至今一直随母亲冯*生活,应由冯*抚养。一审法院根据冯*、赵*双方的实际情况、赵*、冯*的实际需要和赵*的收入状况,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两个子女由冯*抚养,赵*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并无不当。上诉人冯*上诉称一审判决抚养费数额低、应增加到每月2600元的上诉理由以及赵*上诉称两个子女应各自负担一个,互不给付抚养费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冯*承担100元、

上诉人赵*承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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