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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娄*与被申请人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新乡*民法院(2013)新中民四终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娄*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张*的健康状况、生活状态不适合抚养被抚养人娄*某。张*患有心肌炎,其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抚养娄*某。另,娄*某一直随申请人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将给娄*某造成恶劣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虽患有心肌炎,但并无证据证明张*因患有而无力抚养被抚养人娄*某。申请人娄*提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不符合《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原判决认为娄*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但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对娄*变更抚养关系的诉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娄*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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