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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与被告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5月,原、被告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双方协议二子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因被告喜好赌博,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且对孩子有殴打行为,女儿赵**尚年幼,与被告共同生活对孩子身心不利。为此,要求变更女儿赵**抚养权,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2、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已离婚,二子女赵某某、赵**现由被告抚养;

3、照片七张,证明被告有殴打孩子行为;

4、子女身份信息证明(庭后提交),证明子女身份情况。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调查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4年5月,原、被告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双方协议二子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离婚后,二子女在被告处生活。因被告有殴打子女行为,原告现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归其抚养,抚养费自理。另查明,原、被告之子赵某某,2005年11月23日出生;之女赵**,2012年4月12日出生。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确有不利影响的等情形。本案中,二子女跟随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有殴打子女的行为,其行为对子女身心及成长确有不利影响,原告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原、被告之女赵**抚养权由原告罗*直接抚养。(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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