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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与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皇*被告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8月3日立案,并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5年8月28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9月7日开庭审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袁*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皇*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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