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皇*被告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8月3日立案,并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5年8月28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9月7日开庭审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袁*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皇*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