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诉被告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征收,由原告李*承担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王**与王*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皇*与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王*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时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毛*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