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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