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7月16日上午9:00开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王**与王*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王*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范**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毛*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