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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7月16日上午9:00开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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