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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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