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王**与王*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王*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鲍*与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范**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尹**与王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