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尹**诉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尹**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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