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自愿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减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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