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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燕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焦民二终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燕某某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已经尽到抚养女儿燕小某的义务,被申请人要求变更抚养权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2、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变更诉讼请求,增加抚养费数额,但未补交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婚生女燕小*已十四岁,在法庭调查时其表示愿意随母亲李某某生活,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规定,李某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于法有据;结合双方离婚后燕小*绝大部分时间随其母亲李某某生活的客观现实,原审判决燕小*由李某某抚养,有利于燕小*今后身心健康成长,再审申请人燕某某认为被申请人李某某要求变更抚养权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另外,未补交诉讼费用并非法定的再审理由。

综上,燕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某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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