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崔*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鲍*与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与倪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党高峰诉被告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张*管辖裁定书
原告梁**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古某某与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苟*与崔**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诉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