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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予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等相关诉讼材料。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被告因感情破裂,于2014年3月20日协议离婚,约定,原、被告婚生子杨*甲由被告杜*自行抚养,原告杨*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后,被告自身没有房产,也没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为维系生计经常四处打工,根本无暇顾及孩子。2014年6月11日,孩子因病住院,被告无力负担,向原告索要医疗费及生活费共计1万余元。不仅如此,被告还拒不让原告及其家人探望孩子,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而原告在芦堡批发市场经营油粮油店多年,经济收入可观,自家还开办有家庭旅馆,父母与原告同住且身体健康,有能力从各个方面给孩子提供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婚生子杨*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杜*辩称,1、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自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有法院的调解书为证;2、原告诉称被告没有房产、没有稳定的收入,无暇照顾孩子是不实之词。被告开办的饭店,已经租给第三方,租金足以维持生活,同时被告现在在汽车服务公司上班,工资收入证明证实被告收入稳定;3、原告对孩子的病情不管不问,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4、原告及其家属故意给被告制造障碍,不配合被告及孩子杨*迁移户口,同时对芦堡*员会发给被告及孩子杨*的福利款项,原告家人也擅自领取,拒绝给被告。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原、被告双方经本院调解离婚,婚生子杨*由被告杜*自行抚养。孩子一直随杜*正常生活。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户口本、(2014)山民三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与被告杜*离婚时,约定婚生子杨*甲由被告杜*抚养。杜*履行了抚养义务,孩子随杜*生活,没有出现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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