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经本院领导批准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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