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于*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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