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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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