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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诉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张*从2010年8月26日以来就居住在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省府西街75号,并办有暂住证。因此,本案应由张*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应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张*户籍为河南省长垣县满村镇毛庄村,但张*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省府西街75号。因此,张*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张*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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