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毛*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毛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代理人、被告毛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初在郑州打工认识,年月日在原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毛*乙,年月日生育儿子毛*丙。因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并于2015年1月9日在原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毛*丙由被告抚养,原告可随时探望儿子毛*丙,每次探望时间不低于一天。2015年1月9日,原、被告离婚当天,原告到被告家探望儿子,遭到被告及家人的阻止,并遭受打骂,2015年1月24日原告再次到被告家探望儿子,遭到被告无理拒绝。请求依法判令:变更抚养权,原、被告婚生儿子毛*丙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毛某某辩称,2015年1月9日原告到我家探望儿子,我们家人没有阻拦,原告没有父母及固定住所,女儿已经跟随原告生活,原告没有能力再抚养儿子了。我们家有责任田,我和我爸均有稳定工作,能够给儿子提供良好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离婚证一份;2、离婚协议书一份;3、户口本一份;4、照片四张、通话记录五张。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后发表如下意见:对证据1、2、3均无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照片中原告所受伤不是我打伤的,短信中我和原告一直在协商如何看儿子,并没有阻止过原告看望儿子。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原武**村委会证明一份、金果果幼儿园证明一份。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后发表如下意见:对原武**村委会证明有异议,该证明上面仅有村委会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该证明还显示被告和其父亲一直在外打工,没有时间照顾儿子;对金果果幼儿园证明有异议,该证明没有加盖幼儿园公章,无法证明是幼儿园出具的。

依据证据认证规则,原告提供的证据1、2、3被告均无异议,予以认定;照片中原告所受伤无法证明是被告行为所致,不予认定,短信记录客观、真实,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村委会证明没有出具人的签字,金果果幼儿园证明没有该单位的公章,该两份证明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予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初在郑州打工认识,年月日在原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毛*乙,年月日生育儿子毛*丙。因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并于2015年1月9日在原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儿子毛*丙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儿毛*乙由被告抚养,原告可随时探望儿子毛*丙,每次探望时间不低于一天。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就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做了约定,双方应当遵守约定,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有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儿子的行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或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