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充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王**与王*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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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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