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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闫*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闫*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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