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闫*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马*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孟*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皇*与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