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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因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过高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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