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因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过高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杨*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诉被告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杜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卓*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