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王**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翟某甲与被上诉人田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许*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苏某某与被上诉人陈*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蔺**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张*与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杜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