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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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