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张某某诉郝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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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史某甲与毛*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王*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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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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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