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付*甲诉被告梁*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甲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李*甲与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翟**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诉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刘**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诉郝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某某与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