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为与被告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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