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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为与被告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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