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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解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以被告郭某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解某某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解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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