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以被告郭某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解某某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解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孟*福诉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翟**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诉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刘**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