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2月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卓*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崔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祝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翟**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孟*福诉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解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