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张*与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杜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孟*福诉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解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