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甲诉被告毛*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甲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付*甲与梁*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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