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王*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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