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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某与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某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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